全民國防教育月 | 解讀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為全民國防教育提供堅強法律保障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9月13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全民國防教育是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人民軍隊的基礎性工程,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全民國防意識的有效途徑。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國防教育法,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深入開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國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國防教育法作了一處修改,調整了有關部門的職責。此次是國防教育法的第二次修改。
“隨著形勢發(fā)展,特別是近年來國際國內環(huán)境發(fā)生許多新變化,對全民國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對國防教育法及時進行全面修改完善。”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全民國防教育局)負責人指出,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意義重大,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全民國防教育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是應對國家安全嚴峻形勢和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的需要,是適應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是破解國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問題的需要。
進一步明確黨對國防教育的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對全民國防教育的領導,是新時代全民國防教育領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宣傳部宣傳教育局(全民國防教育局)負責人指出,根據(jù)改革精神,將軍隊以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擔負的國防教育職能統(tǒng)一調整由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負責,具體工作由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承擔。
據(jù)介紹,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進一步突出了黨的領導,旗幟鮮明地在法律中明確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國防教育的指導思想。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完善了黨領導國防教育工作的體制機制,對修改前國防教育法中“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xié)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規(guī)定作出相應修改,明確“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國防教育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統(tǒng)籌協(xié)調”,并規(guī)定了地方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軍地有關部門的職責。
在學校國防教育方面做“加法”
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同時也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有利于培養(yǎng)好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介紹,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在學校國防教育方面做了“加法”,明確了相關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
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著眼構建各級各類學校相互銜接的國防教育體系,在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基礎上,對小學和初級中學、高中階段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國防教育目標、內容和方法途徑等進行補充完善,并對國防教育課程設置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將學校國防教育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規(guī)定,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
“2021年修改的兵役法對兵役宣傳教育作出規(guī)定,并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的征集年齡放寬到24周歲,研究生的征集年齡放寬到26周歲。目前,每年新入伍的士兵以大學生為主。因此,學校國防教育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培養(yǎng)高素質后備兵員的重要途徑。國防教育法新增這條規(guī)定,主要是與兵役法規(guī)定做好銜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表示。
此外,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的學生軍訓相關要求,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煉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同時規(guī)定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拓展社會國防教育方法渠道
“本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從多方面拓展了社會國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介紹說。
一是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此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對國家機關國防教育的內容作了充實完善,明確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國防素養(yǎng),發(fā)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同時規(guī)定,國家根據(jù)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等。
二是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明確要求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wǎng)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jù)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創(chuàng)新宣傳報道方式,通過發(fā)揮紅色資源教育功能、推出優(yōu)秀文藝作品、宣傳發(fā)布先進典型、運用新平臺新技術新產品等形式和途徑開展國防教育。此外,在原有法律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的基礎上,增加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設區(qū)的市的新聞網(wǎng)站等媒體也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jié)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三是增加對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的要求。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新增一條,規(guī)定:“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利用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和重大主題活動等,廣泛開展群眾性國防教育活動;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集中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完善國防教育工作保障措施
據(jù)介紹,為了確保國防教育法的有關制度能夠落實落地,本次國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完善。
在物質條件方面,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對于原有的國防教育經費保障、社會捐助、文物保護、軍營開放工作等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關于國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規(guī)定,要求各級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并為其發(fā)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人員和學科建設方面,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進一步優(yōu)化了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條件,要求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事業(yè)、具有扎實的國防理論、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的人員中選拔,同時還規(guī)定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對于普通高等學校加強國防教育相關學科建設以及國防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審核等也提出要求。
此外,新修訂的國防教育法還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設置,增加了有關法律責任的適用情形和適用對象,對于有關違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責任規(guī)定等。
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朱寧寧